近日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发布了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,该办法旨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,并规范相关内容的标识方式,计划于2025年9月1日正式生效。
根据《标识办法》的规定,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分为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。显式标识通过文字、声音或图形等形式,在内容或交互界面上明显展示,使用户能够直观感知;而隐式标识则采用技术手段嵌入内容文件数据中,不易被用户直接察觉。
针对智能对话、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文本生成或编辑的服务,《标识办法》明确要求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显式标识。这些标识可包括在文本开头、结尾或中间添加文字或通用符号提示,在音频的相应位置添加语音或节奏提示,以及在图片和视频中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等。
服务提供者还需采取技术措施,在不影响用户体验的前提下,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,包含内容的属性信息、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、内容编号等关键信息。
在内容传播方面,《标识办法》也对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具体要求。包括核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,并根据情况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,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。若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,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,同样需要添加提示标识。若既未核验到隐式标识,用户也未声明,但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,应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,并添加相应提示。
服务提供者还需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,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,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。
同时,《标识办法》还规定,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,应要求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,并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相关材料,以确保平台内容的合规性。
此次《标识办法》的出台,不仅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,也为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