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那些事儿,你真的了解吗?

   时间:2025-02-11 13:06 来源:天脉网作者:江紫萱

近期,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咨询问题再度引起社会关注。值得注意的是,部分主管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提出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,引发了广泛讨论。为此,有关专家整理了一系列相关文章,旨在为公众提供清晰、准确的法律指导。

首先,针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公司名称变更是否属于“举办者变更”的问题,专家明确指出,此类变更并不符合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“举办者变更”情形,因此无需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繁琐的法律文件和行政审批。审批机关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,秉持合情、合理、便民的原则,合理行使其职权。

关于诉请履行“举办者变更协议”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,专家依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指出当合同一方怠于履行报批义务时,相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。因此,举办者变更协议的履行争议确实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。

在举办者变更协议被解除后,转让款是否需要退还的问题上,专家引用了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强调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原状。结合具体案例,专家分析了转让款退还的复杂性,指出在享受合同权利和举办者权益的情况下,应支付相应对价,以避免显失公平。

对于原举办者之一的自然人因病去世的情况,专家根据《民法典》和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相关规定,明确指出举办者信息必须依法变更,因为去世的自然人已不具备法定资格条件。

在探讨法院能否判令履行举办者变更协议时,专家强调,虽然法院不能直接要求行政部门办理变更事项,但可以判令协议中的出让方依法配合办理,并启动相关程序。若出让方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,将面临法律制裁。

关于举办者身故后学校是否可以进行举办者变更的问题,专家引用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明确指出当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,必须依法变更,审批机关有权责令其变更。

对于国有企业转让民办学校举办权是否需要经过公开程序的问题,专家分析了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指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,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,否则应按公开程序进行。

在民办学校是否有权进行举办者变更的问题上,专家强调,申请举办者变更是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定权利,审批机关应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,否则将面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。

关于教育局作出的举办者变更许可能否撤销的问题,专家指出,变更申请必须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举办者提出,若申请行为无效,行政许可自然也应撤销,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。

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是否必须增加举办者的问题,专家指出,相关审批部门的要求超出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,属于禁止情形。

在探讨教育局不予办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是否合法的问题时,专家强调,教育局应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规定的程序进行受理和审查,否则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将无法得到支持。

最后,专家对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中关于举办者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入解读,明确了变更的法定程序、现有民办学校的界定、法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备案要求,以及审批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的法定职责。

 
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
 
更多>同类天脉资讯
全站最新
热门内容
媒体信息
新传播周刊
新传播,传播新经济之声!
网站首页  |  关于我们  |  联系方式  |  版权隐私  |  网站留言  |  RSS订阅  |  违规举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