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,关于一位1970年9月出生的女教师能否参与2025年副高职称评聘的讨论引起了广泛关注。这位女教师面临新退休办法下的延迟退休情况,其法定退休时间被调整为2025年12月。
根据现行教师职称评审规定,参评范围涵盖了符合条件的“在职在岗”教师。这意味着,只要在申报规定的时间段内,教师尚未办理退休手续,即视为“在职在岗”,若满足其他申报条件,则有权参与副高职称评聘。鉴于此,这位女教师完全有资格参加2025年的副高职称评聘,因为教师职称申报通常于当年10月开始,届时她尚未退休。
评审通过后,能否顺利聘任还需依据当地人社和教育部门的聘任办法。很多地方遵循“评聘合一”原则,即当月通过评审,当月即可聘任。这为这位女教师提供了聘任机会,使她有可能在退休前获得副高职称。
针对该女教师提出的若当年评不上副高职称,是否可与单位协商延迟退休三年并在此期间再次参评的问题,答案同样积极。根据《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,若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,可实行弹性延迟退休。在延迟退休期间,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,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。
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“延迟退休期间,教师不能参与职称评聘”,否则教师在延迟退休期间享有与普通教师相同的权利,包括参与职称评聘。从现有政策来看,并未对教师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职称评聘给予明确禁止,因此这位女教师在延迟退休期间有权申报副高职称。
值得注意的是,评聘上副高职称对于临近退休的教师来说具有重要意义。根据养老金计算新办法,退休时的职级将影响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。一级职称与副高职称之间的差距显著,可达千元之差。因此,对于这位女教师而言,评聘上副高职称不仅是对其职业生涯的肯定,也将对其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产生积极影响。
有观点认为,55岁退休对于女教师来说略显年轻,而延迟三年至58岁退休则更为合适。这不仅是国家新法定退休年龄的体现,也是社会公认的较为合理的退休年龄。然而,若女教师在延迟退休期间评聘上副高职称,是否仍需执行“60+延退月数”的退休规定,则需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确定。
此次讨论不仅关乎这位女教师的个人权益,也引发了社会对弹性退休制度和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的广泛关注。对于这一话题,您有何看法?欢迎留言分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