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院裁定出借人与玖富非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应法催实际借款人

   时间:2024-12-27 10:04

近日,笔者律师接到一位曾经的客户小张打来电话。客户小张这次是为自己的爱人咨询借贷相关案件的。他给我发来一份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,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:

1、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,原告通过注册“悟空理财”APP的方式,使用玖富普惠平台“投资”服务功能,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。

2、在出借环节,原告需通过点击“同意并确认出借”的方式和被告签订《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》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。

3、截止2020年11月30日,原告账户仍显示有43432.89元借款本息无法归还。

4、原告提起本案诉讼,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43432.89元。

5、原告认为: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,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;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,没有进行风险提示,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;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。

6、玖富公司认为,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。

7、法院判决原告败诉。

小张找笔者咨询:他爱人几年前也曾在上述裁定书中类似P2P平台上出借了一笔资金,后来一直没有回款,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诉平台把钱要回来。在了解小张家的出借情况后,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,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。而作为新兴的网络借贷,通过网贷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台,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需求建立债权关系,在出现借款人违约后,出借人往往难以厘清债权关系,有出借人认为“钱是通过平台借出去的,现在就该平台还钱”。而这个诉求在“注重事实和法律依据”的法治体系下,往往并不能得到满足。就像小张发来的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那样: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,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。据上分析,原告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采纳,驳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诉求。

那出借人回款就毫无办法了吗,当然不是!出借人作为权利主张一方,一定要先理清网贷债务关系,借款人作为收款方,毫无疑问应承担还款责任。因此,出借人应当起诉网贷实际借款人,主张判老赖还款,并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证据,才能得到法院支持。如今,部分网贷平台正在推动“属地化催收诉讼”,支持出借人在律师帮助下向逾期借款人发起催收和法律诉讼。这对出借人朋友们而言,是一个好机会。大家可以多关注自己所投的平台是否已经推出属地催收诉讼,已经推出的越早介入越好:这就和之前各家平台选通道的道理是一样的,早选的出借人更能挑选更为优质的债权进行回款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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